电动车进楼道,生命安全无保障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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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动车
是居民日常生活最主要的交通工具之一
在给居民带来便捷的同时
也带来了很多安全隐患
电动车禁止入楼入户充电
虽然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
但部分居民还抱有侥幸心理
认为电动车火灾离自己很遥远
根本不把身边的这颗“定时炸弹”当回事
这不
就出现了问题
电动车火灾案例
1
案例一
2023年12月28日,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东新店村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情,事故造成4名被困人员遇难。经初步调查,火灾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起火所致。
2
案例二
2023年12月13日,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某高层小区发生火情,起火点位于12层8号房。经调查,火灾原因为推入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,电池发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,事故造成两名未成年人遇难。
3
案例三
2023年2月23日,江苏镇江一企业停车棚发生火灾。起火建筑为敞开式车棚,主要燃烧物为电动自行车。经过约半小时的扑救,火灾被成功扑灭。据了解,当时车棚内停靠了约90余辆电动自行车,约70余辆被烧得只剩骨架。所幸扑救及时,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。发生火灾时,事发车辆正处充电状态,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。
相关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
第六十四条第二项,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
第三十七条: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。
第四十七条:违反本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,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,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: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、疏散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,拒不改正的。
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。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,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;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,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。
电动自行车存放、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,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。
国务院办公厅
《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》
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,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,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等行为,劝阻和制止无效的,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。
公安部
《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》
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。
电动车为何会起火?
起火后危害到底有多大?
如何防范电动车火灾?
以下安全知识请收好
↓↓↓
防范指南
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
请勿心存侥幸!
电动自行车及电池
⚠️禁止进楼入户停放、充电
⚠️禁止飞线充电
⚠️禁止盲目改装
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
严禁在建筑内的楼梯间、疏散通道
安全出口、门厅等公共区域
停放电动车或充电!
隐患就藏在侥幸背后
灾难总发生在每个不起眼的瞬间
不要抱有侥幸心理
生命无价
不要等到出事才后悔莫及!
福山区融媒体中心出品
来源: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、山东应急管理
编辑:吕艺
审核:区委宣传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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